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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抗旱督察体系,完善抗旱督察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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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