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抗旱减灾工作。

干旱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