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水质、墒情、农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灾情会商,对旱情、灾情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和评估,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