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内征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根据损耗程度和使用时间等因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统一调度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