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启动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兴建蓄水池、水窖、水柜等;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以及通过管网连通补水;

(三)使用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五)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