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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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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