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紧急抗旱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紧急抗旱期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实施紧急抗旱期的原因、范围、起始时间、批准机关、实施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