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