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工艺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旱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农作物耐旱品种、抗旱耕作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技术。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推行污水再生利用。城乡供水管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