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工艺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旱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农作物耐旱品种、抗旱耕作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技术。

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城乡供水管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