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抗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电力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和应急救援所需的供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打井、挖泉等抗旱用电用油方面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