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抗旱减灾资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