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采取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仍不足以应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国家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与干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下列措施:

(一)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二)实行临时阶梯水价;

(三)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四)限制市政环境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水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