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合理配置水资源。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