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抗旱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