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抗旱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