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并存、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抗旱服务组织。抗旱服务组织主要承担下列抗旱任务:(一)为临时性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二)开展流动抗旱灌溉服务;(三)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四)抗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五)抗旱先进技术的咨询和示范推广;(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抗旱任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