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
计划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开始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接受执法检查的机关或者部门。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三)改进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汇报的其他情况。
执法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收到信访材料的,应当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内容。
受委托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事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一并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决议、决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告跟踪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报告;
(二)审议意见书以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一)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审议意见书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
(二)未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干扰执法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责成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