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整理完毕。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书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