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审议意见书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

(二)未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干扰执法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责成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