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答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