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后,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