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议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事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一并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