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或者调整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市人大代表,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