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计划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