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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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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决议、决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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