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执法检查方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订,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开始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接受执法检查的机关或者部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