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对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四章的规定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另有不同要求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