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执法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收到信访材料的,应当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