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