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文件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执法检查报告;(二)审议意见书以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