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文件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执法检查报告;

(二)审议意见书以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