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四)改进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议;(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建议;(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