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