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