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建设,优化交易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7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完备的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向合格的申请人说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函。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并不得挪作他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投标押金的。
(一)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二)提前确定中标人;
(三)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四)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及其他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因身体、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设立抽取综合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供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三)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三)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的;
(四)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