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