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向合格的申请人说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