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设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交易平台。

投标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