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