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