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