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不得对标准文本中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