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否决投标: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三)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