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