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投标押金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