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