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三)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