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二)提前确定中标人;(三)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四)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及其他利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