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完备的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