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