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