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用本条例。
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
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职数和任职条件。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制式服装、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辅警薪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因公死亡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