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