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严重违反纪律的;(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