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