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